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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金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

金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金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
 
县、区教育局,金川公司总校,市直各相关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落实依法治教原则,杜绝学籍管理中的不良现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金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细则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金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顺利实施,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以县(包含永昌县、金川区、金川公司中小学总校、市直属学校四个划分区)为主、分级负责制。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的宏观管理和市直各学校的学籍管理;制订小学、初中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和检查县、区教育局、金川公司总校及基层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协调仲裁学籍管理的有关争议,对学籍流动变化情况进行备案。县、区教育局、金川公司总校负责本辖区内小学、初中学籍的管理和上报备案工作;审批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事宜;负责对本县、区内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手续,保证手续完备。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四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五条  小学招生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农村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延长至7周岁入学。政府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本辖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企业子弟学校不得拒收本企业职工适龄子女及职工第三代适龄子女入学。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推迟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监护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方可推迟。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

第六条  初中招生实行中小学挂钩、小学毕业生就近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办法。企业初中学校对应企业小学毕业生就近招收上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来金从事非公经济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在城区就近接受义务教育者,凭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分配到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入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小学、初中新生持入学通知书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效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小学、初中学生由学校及时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学生一经入学,学校负责该生完成本学段学业;造成学生辍学或流失者,依据《义务教育法》,学校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新生入学,须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规定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

初中、小学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相片)采集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9月25日前,交县区教育局、金川公司总校审核(市直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于当年9月底前将学生学籍档案(电子档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初中、小学学生注册学籍时,依据户口簿有变更内容者(如姓名等),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集中到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小学、初中注册学号的编排:小学、初中新生注册一律使用全市统编学号。注册学号共由11位数字组成。第1-3位为县区代码,市直及公司总校为“301”,金川区为“302”,永昌县为“321”;第4、5位为入学年号,如“08”、“09”等;第6位为类别代码,初中为“1”,小学为“2”;第7、8位为学校序号;第9-12位为学生序号,学生序号必须以学校为单位(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从001依次下编,做到不重、不空、不漏、不错。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为45人,初中为50人。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须持相关证明,经转入学校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一般应转入家长新工作地点或家庭新住址附近的学校。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段起始年级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得转学,不允准以择校为目的的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监护人变动等重大事因引起居住地较大变迁,给上学造成实际困难的,为方便就近上学,可以申请转学。

县区(含金川公司总校,下同)内转学,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跨县区转学(由外县区转入本县区或由本县区转出),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户口簿)、转学证明、学生档案,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及两方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市教育局审查备案以后方可实施。

未经双方学校同意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入学生;转出学校必须跟踪落实学生去向。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第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但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来我市中小学借读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父母至少一方有在金昌工作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2.有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

4.在流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学生家长具备学生上学的监护条件;

5.原学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原学校学籍档案或复印件;

6.小学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至5项规定,并提供户籍、年龄证明;初中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至5项规定,并同时提供小学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有效证明到暂住地区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借读生乱收费、高收费。

第十八条  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借读生可以在本市参加初中毕业考试,根据甘肃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不能参加本地普通高中录取。

第十九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

第二十条  小学、初中一年级和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或借读;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或借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办理出国转学手续。

城区属于同一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须转学,转出学校必须收到转入学校的接收函后,方能开出转学证。转学证一经开出,该生的学籍在该校即予注销,并按期上报备案。未经接收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开据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追究接收学校责任。学生不得参加高一学段招生考试。

学生转学或借读,由家长提前一学期与校方取得联系,递交转学申请,转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由学校、县区统一到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集中办理,教育主管部门一般不接受家长或学生个人办理学籍业务。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验和校长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令其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从办理休学手续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须到市级以上医院复查并出具病历,由学校校长、班主任签字后,持有关材料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须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随复学年级重新注册。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报当地政府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或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由学校统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集中办理有关手续,一般不接收家长或学生单独办理。

第五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在本学段内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学业评价

第二十九条  初中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小学只进行期末考试,并实行学科考试成绩等级制。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必修学科课程,必须进行考试;非必修课程和活动课程,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考查。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以文化课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定优劣。

第三十条  全面评价学生学业,课程考试(考察)成绩必须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含文化课考试/考察成绩)每学期进行一次,其评定结果(等级和评语)必须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以《金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为依据,以学校为主制定本校实施细则。评价要关注学生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业成绩,又要重视学生的基础素质和个性特长,做到全面、客观、真实。

第三十一条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等级形式呈现,是学生重要的成长档案,是学生升学及未来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完成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计划,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不合格者(D等),发给肄业证书,学生不能被录取到普通高中就学。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学校可出具毕业证明。

第三十五条  初中必须使用由市教育局统一监制的学历证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思想品德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或国家的法令、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据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处分。初中、小学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初中、小学的记大过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撤消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受过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须予以接收。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学籍变动学期汇报制度。

1.新生学籍注册制度。各学校每年9月25日前为新生注册学籍编制学籍号,并将学籍信息报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审核各校学籍信息,确认无误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2.学籍变更审核制度。转进、转出、休学、复学等学籍变更,在开学后两周内及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由县、区学籍管理人员到市教育局集中办理,其他时段,除休学、注销及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予办理。

3.定期上报制度。每学年分三个学籍变更上报时间点,其中3月15日上报上半学年学籍变更材料,6月15日上报毕业年级变更材料,9月12日上报一学年学籍变更材料。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一并上报。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四十四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打印或填写(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学生学籍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市、县、区教育局对学生学籍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全市联网。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确定一名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务处或政教处具体负责,并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学籍档案室。

第四十六条  县区教育局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应由一名局级领导分管,由基础教育科室具体负责,并设专职学籍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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